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保障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节能、环保,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国建筑法》、《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
第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区县(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节能环保,节约资源;
(三)合理设计,美观大方;
(四)规范施工,确保质量;
(五)科学维护,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二)符合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三)选用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筑玻璃材料;
(四)设计合理的结构、连接和支撑系统;
(五)设计合理的排水、防水、保温、隔热系统。
第七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章 施工
第八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二)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
(三)施工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四)施工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
(五)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节能、环保;
(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建筑玻璃幕墙的损坏、渗漏等问题;
(四)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节能改造,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单位承担。
第五章 拆除
第十二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拆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拆除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二)拆除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三)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
(四)拆除后的建筑玻璃材料应当妥善处理。
第十 建筑玻璃幕墙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不符合、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造成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条款与处罚标准:
一、重点条款:
1.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
2.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能环保、合理设计、规范施工、科学维护等原则。
3. 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标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不符合、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景观等方面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活动造成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全文及其重点条款与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