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读完这7条你就能看懂
一、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业等领域。该标准还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总量控制标准
总量控制标准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和区域环境容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1)二氧化硫:≤5000吨/年;
(2)氮氧化物:≤20000吨/年;
(3)颗粒物:≤10000吨/年;
(4)挥发性有机物:≤10000吨/年。
2. 标准限值
标准限值是指单位时间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具体如下:
(1)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
(2)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
(3)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
(4)挥发性有机物:≤100毫克/立方米。
三、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1. 优化生产工艺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
2. 控制源头排放
对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环境管理,控制源头排放。
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能源、水资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 选用高效净化设施
企业应根据自身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选用合适的净化设施,如脱硫、脱硝、除尘等。
5. 严格运行管理
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四、监测与监控
1. 监测频率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如下: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每日至少监测一次;
(2)挥发性有机物:每月至少监测一次。
2. 监测方法
企业应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
3. 监测数据报送
企业应将监测数据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
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1. 信息公开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鼓励公众监督污染物排放。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将受到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2. 企业应承担因违反标准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的责任。
七、实施与监督
1. 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以上7条详解,相信您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群众创造一个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