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最新版全文及重点解读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 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漏电保护器。
二、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六条 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行业标准的漏电保护器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设备;
(二)有保证漏电保护器质量的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四)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
第七条 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行业标准的漏电保护器销售场所;
(二)有保证漏电保护器质量的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
(四)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
第九条 漏电保护器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三、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二)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发现漏电保护器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及告有关部门;
(四)不得擅自改动漏电保护器的结构、参数。
第十二条 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漏电保护器使用,记录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检查、维护等情况。
四、第四章 监察与管理
第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察。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漏电保护器检查、维护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1. 本规定明确了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
2. 规定了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如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技术人员等。
3. 强调了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正确安装、使用、检查、维护等。
4. 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漏电保护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察职责。
5. 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
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