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旨在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定义
1. 安全玻璃:指能够承受一定荷载、抵抗冲击、防止穿透的玻璃产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等。
2. 安全玻璃制品:指以安全玻璃为基础,通过加工、组合等方式制成的具有安全性能的玻璃制品。
三、安全玻璃的选用要求
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场所,选用符合标准的安全玻璃。
2. 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玻璃应选用符合标准的安全玻璃。
3. 室内外装饰、隔断、玻璃幕墙等部位,其玻璃应选用符合标准的安全玻璃。
四、安全玻璃的加工要求
1. 安全玻璃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
2. 安全玻璃加工企业应按照标准进行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3. 安全玻璃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
五、安全玻璃的检验和检测
1. 安全玻璃产品应经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 建筑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安全玻璃进行检验。
3. 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六、安全玻璃的使用和管理
1. 建筑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确保建筑物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3. 建筑物竣工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确保安全玻璃的使用安全。
4. 建筑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篡改安全玻璃检验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因安全玻璃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玻璃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第2116号)从安全玻璃的选用、加工、检验、检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安全,预防发生。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