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条例》2026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发生,根据《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燃烧、氧化等性质,能够引起、燃烧、氧化等反应,对人员、设施、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物品。
第 民爆物品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六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技术;
(三)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七条 民爆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销售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销售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销售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民爆物品。
第三章 购买与运输
第十一条 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购买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购买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购买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购买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销售企业提供购买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 民爆物品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输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的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运输民爆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六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储存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储存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储存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储存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使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使用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使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使用记录制度。
第十九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使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章 销毁与报废
第二十条 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销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销毁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销爆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销毁过程安全。
第二十 民爆物品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报废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报废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报废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报废过程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生产、销售、运输民爆物品的;
(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销爆物品不符合规定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民爆物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官方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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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
1.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2. 民爆物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3. 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购买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4. 运输民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并定期检查、维护储存设施、设备。
6.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并定期检查、维护使用设施、设备。
7. 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