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提高居住区居住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
第 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二)合理布局,提高公共设施使用效率;
(三)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四)可持续发展,适应城市长远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应与居住区规模、人口密度、居住形态、交通等因素相适应。
第二章 公共设施分类与配建标准
第五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分为以下类别:
(一)公共服务设施;
(二)公共配套设施;
(三)公共绿地;
(四)公共安全设施。
第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等。居住区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建幼儿园;1000人以上的,应配建小学、中学。幼儿园、小学、中学的配建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店等。居住区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0人以上的,应配建门诊部、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店的配建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居住区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1000人以上的,应配建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配建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四)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等。居住区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建超市、便利店;1000人以上的,应配建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七条 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居住区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1000人以上的,应配建相应的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建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居住区人口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建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1000人以上的,应配建环卫车辆停放场。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建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 公共绿地配建标准:
(二)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
(三)公共绿地应满足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
第九条 公共安全设施配建标准:
(一)居住区出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二)居住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三)居住区内应设置治安巡逻设施;
(四)居住区内应设置紧急疏散设施。
第三章 公共设施布局与设计
第十条 公共设施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居民使用,提高公共设施可达性;
(二)合理规划,避免设施之间相互干扰;
(三)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居住品质;
(二)注重人性化设计,提高公共设施使用舒适度;
(三)注重节能环保,提高公共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注重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
第十 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