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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规范4.16.1条:集中空调清洗频次具体规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规范4.16.1条,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频次具体规定如下:

1. 新安装或更换的集中空调系统,应在系统调试合格后,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洗:

(1)新风系统:在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2)风机盘管系统:在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3)风管系统:在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2. 在运行期间,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频次如下:

(1)新风系统: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2)风机盘管系统: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3)风管系统: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

3. 在以下情况下,应增加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频次:

(1)当集中空调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如漏水、噪音增大、冷量下降等;

(2)当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要求时;

(3)当发生传染病时。

4. 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清洗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清洗后的空调系统,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5. 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清洗时间、清洗内容、清洗单位等信息。清洗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

6.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卫生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检测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频次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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