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避难层的设置要求如下:
一、避难层的设置原则
1. 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 对于高度超过50米且不满足以下条件的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2)建筑层数不超过20层;
(3)建筑室内高度不超过8米;
(4)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之比不超过5。
二、避难层的高度要求
1. 避难层的高度应大于等于50米。
2. 避难层之间的距离应小于等于50米。
3. 避难层的高度超过50米时,应设置安全出口。
4. 避难层应设置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三、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1. 避难层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中间部位,以保证人员疏散的安全。
2. 避难层应设置至少两个安全出口,并与相邻避难层或地面疏散楼梯相连。
3. 避难层应设置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6.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通讯设备。
7. 避难层应设置防烟分区,并保证防烟分区内的空气流通。
8.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前室和楼梯间。
9. 避难层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
10. 避难层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必须设置避难层。对于高度超过50米且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建筑,也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高度应大于等于50米,且避难层之间的距离应小于等于50米。避难层应设置安全出口、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通讯设备、防烟分区、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