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系统的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进水温度
1. 在采暖期,供热量不足时,进水温度不应低于45℃;供热量充足时,进水温度不应低于50℃。
2. 在非采暖期,进水温度不应低于40℃。
二、回水温度
1. 在采暖期,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
2. 在非采暖期,回水温度不应高于60℃。
以上标准适用于所有供热系统,包括集中供热、分布式供热和自供热等。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还规定了供热系统的其他达标标准:
一、供热面积
1.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面积合理配置供热设备,确保供热质量。
2. 供热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供热质量
1.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质量监测制度,对供热系统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三、供热服务
1. 供热企业应当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包括供热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等。
2.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用户在供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供热价格
1. 供热价格应当符合和地方的规定,并定期进行公示。
2.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损害用户利益。
五、供热设施建设
1.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和地方的规定,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可靠。
2.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对供热系统的进水温度、回水温度等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供热质量,维护用户权益。供热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