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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关于滞纳金怎么收?计算方法与减免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关于滞纳金的收取,具体如下:

一、滞纳金的收取

1. 供热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供热费用。用户未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2. 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按照和省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供热费用的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2)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滞纳金按欠缴供热费用的千分之十收取。

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1.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 = 欠缴供热费用 × 滞纳金比例 × 滞纳天数。

2. 滞纳天数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用户缴纳供热费用之日止。

三、滞纳金的减免条件

1. 用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供热费用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行为等。

2. 用户因家庭困难,确有缴纳供热费用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申请减免滞纳金时,用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供热企业对逾期缴纳供热费用的用户,在收取滞纳金前,应当给予用户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三十日。

4. 在以下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减免滞纳金:

(1)用户在宽限期内缴纳供热费用的,可以减免滞纳金。

(2)用户在逾期期间,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中断的,可以减免滞纳金。

(3)用户在逾期期间,因供热企业未及时通知用户缴纳供热费用,导致用户无法按时缴纳的,可以减免滞纳金。

5. 减免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四、其他规定

1. 供热企业收取滞纳金,应当向用户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

2.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滞纳金比例,不得收取滞纳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3. 用户对滞纳金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诉。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 供热企业违反《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擅自收取滞纳金或者提高滞纳金比例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的规定,滞纳金的收取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用户在缴纳供热费用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如遇特殊情况,用户可依法申请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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