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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最新版全文,3个重点条款解读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 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设备;

(二)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技术文件;

(五)有符合标准的产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六条 漏电保护器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产品;

(二)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标准的产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四)有符合标准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 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二)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发现漏电保护器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及告有关部门;

(四)不得擅自改动漏电保护器的结构、参数;

(五)不得使用已经损坏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漏电保护器。

第四章 监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漏电保护器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的漏电保护器的;

(三)使用已经损坏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漏电保护器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的;

(五)未定期检查、试验漏电保护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漏电保护器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的漏电保护器的;

(三)使用已经损坏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漏电保护器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的;

(五)未定期检查、试验漏电保护器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个重点条款解读:

1.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条款明确了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设备符合标准,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产品技术文件,以及符合标准的产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这一条款强调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以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性能。

2. 第八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定期检查、试验漏电保护器,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不得擅自改动漏电保护器的结构、参数,不得使用已经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漏电保护器。这一条款强调了用户在使用漏电保护器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确保漏电保护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性。

3.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

本条款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责,包括对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这一条款强调了部门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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