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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全文在线阅读,官方原文及条文解读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提高供热质量,保障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以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用户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和。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

第七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供热效率。

第九条 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热管道、热交换站、锅炉房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供热管道应当设置必要的补偿装置,防止管道因温度变化而损坏;

(三)供热设施应当具备自动调节、监测和报警功能;

(四)供热设施应当具备应急备用设施。

第十一条 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前,将供热设施的相关资料报送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热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供热价格,并向用户公示。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热设施泄漏、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 供热服务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供热期限、供热标准、供热价格、缴费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供热。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提供供热服务,并有权对供热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确保安全,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维护所需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供热设施维护不得影响用户正常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维护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供热价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热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

(二)供热设施建设未依理相关手续的;

(三)供热设施建设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供热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条文解读:

一、总则部分

第一条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强调了供热事业的重要性。

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以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提出了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用户至上。

第四条强调了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供热设施建设部分

第七条提出了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强调了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供热效率。

第九条规定了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条列举了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安全标准、补偿装置、自动调节、监测和报警功能、应急备用设施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前,将供热设施的相关资料报送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三、供热运营管理部分

第十二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提出了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提出了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供热价格,并向用户公示。

第十七条提出了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热设施泄漏、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四、供热服务部分

第十九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供热期限、供热标准、供热价格、缴费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供热。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提供供热服务,并有权对供热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五、供热设施维护部分

第二十四条提出了供热设施维护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供热设施维护所需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供热设施维护不得影响用户正常生活。

六、法律责任部分

第二十八条列举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列举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供热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部分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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