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这是我国最早实施的关于污水排放的标准之一,适用于各类工业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对于屠宰场废水,该标准规定了以下排放限值:
– 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 悬浮物:≤150mg/L
– 化学需氧量(COD):≤500mg/L
– 生化需氧量(BOD5):≤200mg/L
– 氨氮:≤25mg/L
– 总氮:≤50mg/L
– 总磷:≤10mg/L
2.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该标准专门针对畜禽养殖业,包括屠宰场在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的废水排放。对于屠宰场废水,该标准规定了以下排放限值:
– 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 悬浮物:≤300mg/L
– 化学需氧量(COD):≤500mg/L
– 生化需氧量(BOD5):≤200mg/L
– 氨氮:≤50mg/L
– 总氮:≤100mg/L
– 总磷:≤15mg/L
3. 《关于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5〕74号)
该通知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于屠宰场废水,调整后的排放限值如下:
– 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 悬浮物:≤200mg/L
– 化学需氧量(COD):≤500mg/L
– 生化需氧量(BOD5):≤200mg/L
– 氨氮:≤25mg/L
– 总氮:≤50mg/L
– 总磷:≤10mg/L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排放限值可能因地区、行业和污染物种类等因素有所不同。屠宰场在处理废水时,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建议屠宰场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物理处理和化学处理等,以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