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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规划公示中利害关系人如何提出异议

根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规划公示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规划公示内容

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环节,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规划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规划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1. 规划编制依据和原则;

2. 规划范围、规模、布局、功能、标准等;

3. 规划实施计划、时序和保障措施;

4. 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

5.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期限;

6.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条件

1.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规划公示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1)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2)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企事业单位、社会;

(4)其他与规划公示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规划公示期限内提出;

(2)有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3)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途径

1. 书面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书面异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

(3)异议理由;

(4)证据材料。

2. 电子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电子异议应当包括书面异议中的内容。

3. 口头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异议人后续处理方式。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异议的程序

1. 接收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并做好记录。

2. 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异议人身份、异议事项、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3. 处理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结果,对异议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1)予以采纳:对符合条件、有充分理由的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调整规划方案;

(2)不予采纳:对不符合条件、理由不充分的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不予采纳,并告知异议人理由;

(3)部分采纳:对部分符合条件、理由的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部分采纳,并调整规划方案。

4. 回复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告知处理结果。

五、异议处理期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并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规定,规划公示中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口头等方式提出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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