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设计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
第 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1. 组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2. 职责: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1. 组成:由工程部、质量部、技术部等部门组成。
2. 职责:
(1)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4)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5)参与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
1. 职责:
(1)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3)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4)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5)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第八条 工程设计文件
1.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
2. 设计文件应进行严格,确保设计质量;
3. 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批准,并通知相关各方。
第九条 材料和设备
1. 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材料和设备进场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进场材料和使用设备应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条 施工过程
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验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2.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
3.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质量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的定义
1. 质量是指由于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工程损失或安全;
2. 质量分为一般质量、较大质量、重大质量和特别重大质量。
第十 质量的处理程序
1. 发生质量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
2. 施工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质量;
3. 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调查组进行调查;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5. 对质量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设计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