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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发生,根据《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装修、拆除、监理、设计等。
第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报告和处理制度;
5.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7.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8.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
1. 新员工入职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4. 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查;
3.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4. 安全生产资料检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救援,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报告应包括:
1. 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2. 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3. 调查和处理情况;
4. 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 建筑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包括:
1.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 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3. 应急机构的设立;
4. 应急人员的培训。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充足,用于以下方面:
1.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护;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安全生产检查;
4. 安全生产救援。
第八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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