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园、广场、道路、居住区、单位庭院等。
第 园林绿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规划先行,科学布局;
2. 绿化与美化相结合,注重生态效益;
3. 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园林绿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3. 负责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
4. 负责园林绿化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5. 负责园林绿化宣传教育和培训;
6. 负责园林绿化投诉、举报的处理;
7. 负责园林绿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三、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注重生态保护,合理配置绿化资源;
3. 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文化内涵;
4. 节约资源,提高绿化效益。
第七条 园林绿化项目设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 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3. 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4. 具有良好的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管理
第八条 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2. 确保施工质量,确保绿化效果;
3. 保障施工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4. 节约资源,提高施工效率。
第九条 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 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3. 施工材料符合标准;
4. 施工设备先进、齐全。
五、监理管理
第十条 园林绿化项目监理应具备以下职责:
1. 依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2. 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确保施工安全;
4. 确保施工进度;
5. 确保施工文明。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项目监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 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3. 监理制度健全;
4. 监理手段先进。
六、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定期养护,确保绿化效果;
2. 针对性养护,提高绿化质量;
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 专业化养护,提高养护水平。
第十 园林绿化项目养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2. 养护设备先进、齐全;
3. 养护制度健全;
4. 养护完整。
七、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完好、安全、美观。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及时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定期更新,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4.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爱护意识。
八、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加强园林绿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园林绿化重要性的认识。
第十七条 定期举办园林绿化培训,提高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园林绿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