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保证成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结构安全可靠,符合设计要求;
(二)地基基础牢固,无沉降、倾斜、裂缝等病害;
(三)墙体、柱、梁、板等构件符合设计要求,无损坏;
(四)屋面、地面、墙面等表面平整,无脱落、裂缝等缺陷;
(五)门窗安装牢固,开启灵活,无损坏;
(六)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等设施设备安装齐全,运行正常;
(七)建筑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八)建筑外观美观,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一)抗震设防地区,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二)地下工程,应当按照地下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三)特殊工程,应当按照特殊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第四章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二)重大工程、特殊工程;
(三)质量投诉较多的建筑工程;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以下监督检查: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告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二)及时、有效,防止扩大;
(三)严肃处理,确保质量;
(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擅自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质量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文,您可以根据需要快速找到关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