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落地细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金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三、绿化规划指标
(一)绿化覆盖率
1.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其中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四类绿地应分别达到一定比例。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覆盖率应达到规定标准。
(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1. 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12平方米以上。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规定标准。
(三)绿地布局
1. 绿地布局应遵循生态、景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2. 绿地布局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分区、历史文化、景观特色等因素。
四、绿化建设指标
(一)绿化建设规模
1. 绿化建设规模应与城市人口、用地规模相适应,满足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需求。
2. 绿化建设规模应优先保障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四类绿地建设。
(二)绿化建设标准
1. 公园绿地:应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进行建设,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观赏等需求。
2. 生产绿地:应按照《生产绿地设计规范》进行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效益。
3. 防护绿地:应按照《防护绿地设计规范》进行建设,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安全。
4. 附属绿地:应按照《附属绿地设计规范》进行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五、绿化管理指标
(一)绿化养护
1. 绿化养护应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2. 绿化养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
(二)绿化设施管理
1. 绿化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2. 绿化设施应合理布局,方便市民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 市成立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2.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
1. 市财政设立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2. 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1. 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权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原有城市绿化相关措施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